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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襲案發生後,中時部落格在公開或私下都對我表示,這是陳總監的個人行為。

其實這種切割是徒勞無功的。陳總監的部落格是「編輯部落格」,什麼編輯?難道不是中時的嗎?在自己集團開設的部落格服務裡出來當寫手,當內容提供者,說沒有任務性質是很難說服外人的,何況還歸屬在「編輯部落格」之列。

中時有特別向我聲明陳總監寫部落格沒有稿酬。但中時部落格對我聲明這些其實是考慮太多了。我這小小案件又能造成他們多大的法律上損失?他們應該考慮的是中時的形象被怎麼看,尤其是一個從採訪記者基層做起,歷任專欄作家、製稿中心主任和總編輯,現任總監,可以說是被中時養大的人,竟接二連三的因抄襲被抓包,並在被抓包後還出包。

中時要怎麼面對以下這些質問:陳總監是怎麼升上總監的?為什麼會一再的抄襲[註]?為什麼會管不住他?為什麼抄得這麼大膽理所當然?抄襲是風氣嗎?拼貼是職業病嗎?這是什麼樣的環境呢?有多少新聞是這麼拼貼來的?主流媒體關於著作權觀念的內部教育為什麼這麼差?

我也不想一竿子打翻一條船,但他們這樣子怎麼對得起規矩工作的中時人?

中時部落格的處置可以說是迅速的,充份掌握媒體業的時效敏感,這一點我很認同。但會不會因為要求迅速,就像對記者催逼新聞稿一樣,讓陳總監再度粗濫製造?這一點也教人產生聯想。

個人是很願意給時間、空間讓中時與陳總監去處理、去改善、去成長,但也要他們有誠意才行。

只能說,自己加油吧!




註:


爭議文「突然沒人跟阿民打招呼!」已知抄襲:拙作「幾近完美王建民‧首勝輕鬆到手」、維基百科「完全比賽」條目、同行(聯合晚報)新聞。

抄襲聯合晚報的部份由網友micheal在我部落格告知如下:

連同業記者之新聞片段也抄真是夠了
引述
建仔完美首勝 差一點完全比賽
http://udn.com/NEWS/SPORTS/SPOS1/3833505.shtml
【聯合晚報/報系記者廖廷儀、倪婉君、王樹衡/紐約-台北報導
若不是水手隊一壘手布洛沙德在第八局轟出1支陽春全壘打,這可能會是大聯盟史上,自1900年以來的第16場完全比賽。

突然沒人跟阿民打招呼!
http://blog.chinatimes.com/strong/archive/2007/05/07/164892.html
若不是水手隊一壘手布洛沙德在第八局轟出1支陽春全壘打,這可能會是大聯盟史上,自1900年以來的第16場完全比賽。

micheal 於 2007-05-09 15:53:57 留言

(按:聯合新聞網的新聞連結日久會失效,但網路上應該還是找得到同一篇文章)




同時,陳總監另一篇文章也被網友留言指出是抄襲,全文引用如下:

2007-05-10 12:19 by 純路過
參考一下這一篇,玩個大家來找碴:

2007.05.04,陳順昌部落格:「扁在考驗接班人奸巧指數」:
「不過,檢視阿扁總統的『勝選』意涵,明顯是『取得權力』的意思,所以暗中搞接班人或以『勝選』為標準和目標,都來自相同的思維...」

2007.04.29,巴菲銀藏:「『權謀勝選』VS『理念勝選』--透視蘇謝惡鬥的本質」,第三段,台灣海外網(http://www.taiwanus.net/news/shownews.php?id=58981):「檢視阿扁總統的『勝選』意涵,明顯是『取得權力』的意思,所以暗中搞接班人或以『勝選』為標準和目標,都來自相同的思維...」




案發後,陳總監在道歉文再度抄襲,亦被網友-.-在其回應留言區裡詳細指陳,全文引用如下:

2007-05-11 23:52 by -.-
這篇文章也是網路拼貼而來,請看:

底下並列的部份,上列是陳順昌先生所寫,下列是其出處:

「為保障各類著作在網際網路上的合法利用,我國著作權法已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 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散布的權利」

「為保障音樂、電影、圖片、照片、電腦軟體、書籍等著作在網際網路上的合法利用,我國著作權法已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散布」

http://0rz.tw/0d2E9">http://0rz.tw/0d2E9">http://0rz.tw/0d2E9">http://0rz.tw/0d2E9 教育部-網路著作權你我他

「近幾年,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,著作權保護獲長足進步;但隨著台灣上網人口的增加,網路侵權也呈現成長的趨勢」

「近幾年,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,著作權保護獲長足進步」「但隨著台灣上網人口的增加,網路盜版也呈現成長的趨勢」

http://0rz.tw/0d2E9">http://0rz.tw/0d2E9">http://0rz.tw/0d2E9">http://0rz.tw/0d2E9 教育部-網路著作權你我他

「其所造成的侵害,包括人心的腐蝕與產業的衝擊,更甚於實體侵權,亟待大家來共同設法防止與改善。」

「而網路盜版所造成的侵害,包括人心的腐蝕與產業的衝擊,更甚於實體侵權,我們必須共同來設法防止與改善。」

http://0rz.tw/0d2E9">http://0rz.tw/0d2E9">http://0rz.tw/0d2E9">http://0rz.tw/0d2E9 教育部-網路著作權你我他

「2.5版之前的授權條款是奠基於美國著作權法而來,自3.0版以下CC另擬定一奠基於國際智慧財產協定的「通用版」授權條款,以符合參與 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計畫的諸司法管轄領域移植(porting) 創用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的需求。」

「2.5版之前的授權條款是奠基於美國著作權法而來,自3.0版以下CC另擬定一奠基於國際智慧財產協定的「通用版」授權條款,以符合參與 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計畫的諸司法管轄領域移植(porting) 創用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的需求。」

http://creativecommons.org.tw/node/238 創用CC授權條款3.0版正式推出了


(按:這篇道歉文是和解條件之一,卻再度發生抄襲…令人無言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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